2015年4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清远县华孚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龙飞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5年12月14日,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办”)以龙飞公司具有重整价值为由申请龙飞公司进行重整,深圳中院审查后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6年6月6日起对龙飞公司进行重整。
为促进龙飞公司重整成功,我办作为占龙飞公司股权比例72.76%的股东,现面向境内公开征集重组方参与龙飞公司重整事务。相关事项如下:
一、重组方基本要求:1、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备的组织机构,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体系;2、拥有与龙飞公司资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3、具有对龙飞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该项目详情可向我办联系)开发建设能力,且能够提供具有可行性的经营方案;4、拥有对龙飞公司进行投资重组的实力,需向我办出具履约能力证明;5、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6、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重组方引进工作安排:安排龙飞公司重组方的引进工作是重整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依法接受深圳中院指导和监督。重组方需向我办出具承诺函。重整方案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交龙飞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有资金实力且有意向的重组方,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与我办联系和了解相关情况,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16时前出具经重组方盖章之承诺函及资信证明。详情可查阅公司网站:http://www.coamc.com.cn
我办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曾小姐、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7-82215453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方证券大厦A座18楼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010-6650777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0755-82215560(我办纪检监察部门)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