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将完善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近日,商务部发布施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办法》有关问题时指出,这是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这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据了解,《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办法》共三十七条,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备案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与行政许可不同,《办法》规定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对此,发展改革委、商务部10月8日发布的公告中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对于涉及《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领域,不论金额大小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他领域或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一律实行备案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将实行备案管理。
据了解,根据《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主要分为三步: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三是由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需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对申报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并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