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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 公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标准》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标准》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目前国际卫生组织(WHO)最新公布《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实现了与有关国际标准的有机衔接。

据了解,《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有明确界定,但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规定过于原则。此次新发布的《标准》,综合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相关标准,对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表述,并对所列情形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机理进行了详细的表述。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断提升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刑罚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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