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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9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场采购贸易

市场采购贸易,是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具有“特定区域、特定主体和特定通关地”三大显著特征,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的区域范围特定为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经过市场积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货物通关出口必须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市场采购贸易的三大实施要件:以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平台为依托,各部门实施监管;建立完善的市场采购贸易体系;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2015年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提出:将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扩大到江苏海门和浙江海宁。

2015年9月28日,八部委“关于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5〕728号),提出了加快推进部署的要求。

2015年11月3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了市场集聚区范围为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通州南通家纺城。

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外贸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对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升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议提出,要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和服务体系,培育外贸自主品牌。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提出,着力优化外贸结构。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

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市场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的系列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我国对外经济持续发展。但当前外需低迷,制约外贸增长因素较多。下一步要加大已有政策落实力度,推动进出口企稳回升。会议提出,要改革完善与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扩大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试点,培育发展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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