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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9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收费公路信息公开还需更进一步
齐 慧

在多年的发展中,收费公路出现了一些问题,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比如,收费公路规模偏大、收费信息不透明、支出不规范和不合理、部分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益远远超过其合理回报水平等等。这些问题有着深层次的成因,大多数百姓不清楚也不了解,也就更加容易产生误解和不满。因此,希望信息公开力度再大一些,内容再细化一些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全国收费公路收支缺口仍在扩大,与此同时,债务进一步扩张。

这是我国连续第三年公布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也是公路领域信息公开的一大成果。从公报内容看,对亏损和债务扩张原因都有相应数据加以解释:亏损主要因为还本付息,债务扩张则是因为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这些数据说明了原因,得到了公众的理解。但同时也要看到,仍然有许多人对公报内容不是很满意,他们希望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力度再大一些。

近年来,收费公路对我国交通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毋庸赘述。自1984年底实施公路收费政策以来,我国打破了建设投入财政资金不足的束缚,极大地促进了公路建设快速发展。普通百姓对公路的建设也是认可的。在东部,四通八达的路网连接起了经济最有活力的几个省市,加快了人流、物流、资金流,推动了经济联动发展;在中西部,公路的适度超前建设给落后地区带来了产业、资金和信息,加快了沿线地区的发展速度,首个实现县县通的贵州省,其经济增速一直保持在全国前列。

当然,在多年的发展中,收费公路也存在许多问题,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比如,收费公路规模偏大、收费信息不透明、支出不规范和不合理、部分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益远远超过其合理回报水平等等。要想继续推动公路建设和经济发展良性互动,这些问题就必须加以解决并规范。但是,很遗憾,公报中有关上述问题的内容公布仍显不足,数据过于笼统,有待进一步细化。

比如,关于收费公路的年限问题。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时间规定是经过严格且科学的测算的。但近年来,各地却屡屡以各种名义延长收费期限。对频繁出现的延长收费期限的原因,公报并没有给予明确解释。

此外,二级公路取消收费站进展情况、车辆购置税和燃油附加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等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公报中也没有体现。

这些都是行业发展多年逐渐产生并积累的一些问题,有着深层次的成因,大多数百姓不清楚也不了解,也就更加容易产生误解和不满。由于国家财政资金保障仍然不足,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还需要继续利用好收费公路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可以说,交通运输部在信息公开方面有了长足进步,我们希望信息公开应有更加细化的内容,要做好解释工作,让百姓明白、放心。唯有如此,公路才能真正成为畅通的路、致富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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