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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9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经营机构须强化适当性管理
温济聪

券商、期货公司等经营机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媒介和窗口。日前,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突出了对经营机构的执业要求和规范。

首先,要强化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评估义务。经营机构主要通过判断投资者具备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提出投资匹配意见。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以及风险偏好、投资记录等相关信息。经营机构不应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销风险等级过高或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不可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始终不能触碰销售“红线”。

其次,要强化证券经营机构风险揭示义务。不断揭示风险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义之一,也是券商、期货公司等机构基本的经营原则。如果一家券商或期货公司,在不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就贸然推销产品,在不把风险讲清楚、讲透彻的情况下卖出产品,这既背离基本的商业道义,也违反了法律法规义务。因此,《办法》要求经营机构要以普通投资者理解的方式,告知其产品或服务信息,在告知警示时以必要的形式留痕迹;明确经营机构不管是代销产品还是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产品都应履行相关的适当性义务,规定经营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对于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应依法共同承担责任。

再次,要强化证券经营机构内部管理义务。强化外部监督管理,并不能代替证券经营机构的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经营机构不仅应制定并实施相关风控制度,更要采取实际行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严禁营销人员以不适当的销售方式向投资者推介产品,也不得采用“销售业绩至上”的员工考核奖评措施。此外,要对员工开展有关职业规范和操守、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证券经营机构也应加大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力度。例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应当履行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特别义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应当告知投资者可能导致其本金亏损的事项、适当性匹配意见等诸多信息,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经营机构唯有将“客户利益为先”、时刻“为客户利益着想”放在首位,切实履行好一系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才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全面提升其自身差异化的经营和竞争能力,有效管控内部风险,不断提高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助力证券期货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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