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各国在海洋保险领域实行的主要是政府主导型金融服务政策,我国可探索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加大,有必要在海洋经济领域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有可能成为又一国家主导型的政策性保险
海洋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今年年初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就“拓展蓝色经济空间”专列一章,全面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中国海洋经济总量巨大,部分海洋产业位居世界前列。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海洋保险不应缺位,更不能缺位。海洋保险并非一种特定的险种,而是指与海洋经济直接相关的保险产品的统称。海洋保险产业的状况与海洋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一定规模的海洋经济是海洋保险存在的基础,而海洋保险业的发展又有利于海洋经济的进一步拓展。
发展海洋保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一,海洋保险是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的必需品。海洋风险的不可抗力性决定海洋保险存在的必要性。现代世界体系的形成始于海上贸易拓展,而海上贸易的获利与风险是共存的。其二,海洋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分散涉海产业风险。现代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产品与服务,而是一种有利于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和体现人文关怀的制度设计。因此,新时期必须大力发展海洋保险。
近年来,在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下,我国海洋保险产业呈现传统与新兴并举发展的趋势。未来,在充分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海洋保险的发展要以精准化、信息化、全球化和生态化为目标指引,可遵循以下路径展开:
第一,政府主导海洋保险服务政策。世界各国在海洋保险领域实行的主要是政府主导型金融服务政策,包括发展政策性保险、创新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经济主体开展金融合作等。我国可适当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探索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精准发力。比如,目前全国渔船的承保率在30%左右,渔农承保率在40%左右,要提高在这些领域的政策性保险覆盖;水产养殖因为出险率高、损失不好界定,一直艰难推进,政府应该带头进行这方面的探索,等等。
第二,多样化发展海洋保险经营模式与产品。国际上海洋保险的经营模式有很多种,各省市应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多种海洋保险经营模式,通过专业性的海洋保险公司、渔业互保协会等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商业保险公司独立承保、社会组织提供互助共济以及政府给予税收优惠、保费补贴、再保险等政策支持共同进行保险经营。对于海洋保险的产品,除了传统的沿海船舶险、进出口货运险、港口和码头财产险等品种之外,随着海洋生物产业、海洋能源产业、海水利用产业、海洋制造与工程产业、海洋物流产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矿业等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借助高新科技,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第三,海洋保险业要走向全球化。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国家战略为契机,商业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海洋保险公司除了在我国境内发展业务之外,也应发挥承保传统产业风险的优势,实施积极的“走出去”战略,努力拓展国际、尤其是东盟国家的业务;同时,积极吸引国外涉海保险产品“走进来”,丰富涉海保险产品,引进相关领域的保险人才。海洋保险业的国际化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创新动力和竞争能力,有利于我国海洋保险的长远发展。
第四,要加快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发。当前,我国对于海洋经济的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任务同等重要,因此在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要加快发展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2007年底,江苏、湖北、湖南等地在重点行业和区域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由于实行自愿性保险政策,发展至今,规模仍然有限。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加大,有必要在海洋经济领域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有可能成为又一国家主导型的政策性保险。
(作者单位为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