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2013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目前,涉案的省人大代表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者被罢免终止了代表资格。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62名,其中有38名因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这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常委会作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说:“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负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对于正常换届,宪法法律规定了相关制度,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连续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李建国说,对于特殊情况,实践中则采取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筹备性机构,代行法定机关职权的做法。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后,同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重庆市一届人大筹备组的决定。
2009年,上海市撤销南汇区将其并入浦东新区,采取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筹备组的做法。
2013年处理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时,经反复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成立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规定筹备组负责筹备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有关事宜。
李建国说,基于以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党中央同意,经委员长会议讨论,一致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是必要的,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精神,符合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筹备组主要有以下四项职责:一是对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二是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三是召集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四是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另外,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向筹备组报告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筹备组报告。
筹备组作为代行常委会部分职权的机构,其行使职权至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完成相关选举等事项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