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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9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构筑“一带一路”司法“防护林”
——第二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建言“一带一路”建设
本报记者 李万祥

日前,第二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在重庆举行。作为论坛研讨议题之一,“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保障备受关注。据了解,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我国与30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构筑起司法“防护林”,让司法公正高效地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已经成为各参与主体的最大利益关切和需求。

平等保护一视同仁

“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张勇健表示,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就是要保障贸易畅通、设施联通和资金融通。

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涉及保障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优化外商投资法治环境而受到广泛关注。专家认为,该案预示了中国的涉外审判开始进入职业化和国际化的新阶段。

大拇指公司是新加坡环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据了解,该公司经批准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3.8亿元。此后,大拇指公司以新加坡环保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加坡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求判决后,新加坡环保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当庭宣判,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

记者了解到,由于大拇指公司董事会未执行唯一股东环保公司的决议,造成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争议。

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据此,大拇指公司的起诉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

上述案件被评为最高法院建院65周年重大案例之一。承办法官指出,该案明确了外国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及清盘人在中国境内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规则,清晰界定了公司代表权争议的区分规则,增强了外商投资中国的信心。

公正司法、严格司法是法治护航“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本质要求。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要严格贯彻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

统一司法尺度解决纠纷多元化

“无论是全球贸易协议,还是多边贸易协议,都离不开最基本的规则,即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经贸的标配。”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认为,知识产权应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借助知识产权所形成的科技创新力、产业发展力、平台影响力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现。

近年来,跨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几年前,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两份技术许可协议,约定有关争议、纠纷或诉求应当提交仲裁解决。后来,英威达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逸盛公司则向宁波市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最后,宁波中院裁定认为,虽然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中文名称不准确,但从英文简称可以推定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是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法院认为,该案所涉仲裁条款不违反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裁定驳回逸盛公司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诉请。

此案中,法院首次认可当事人约定由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仲裁程序的条款效力,并明确该条款约定的是机构仲裁,而非临时仲裁。这有利于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支持仲裁国际化、提升仲裁公信力。

据了解,“一带一路”建设涉及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跨境并购、能源资源合作、货物运输、环境保护、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消费者和劳工权益、自贸区审判以及司法合作等各领域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目前,最高法院已发布信用证、仲裁法、海上保险、外商投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上货运代理等司法解释,并已审议通过了独立保函司法解释。这些都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推动纠纷解决多元化。

专家认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多方主动选择的权利,能更好地适应和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多元化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冲突。

据了解,当前,有的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不上心”,法院各部门之间审查职能交叉重合。审查程序缺乏规范、审查标准不统一、专业培训不足等问题又导致该类案件整体质量不高。

对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逐步趋同。由此,应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庭长期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专业优势,将国内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到涉外商事审判庭审理。

开展沿线国间全方位司法合作

“一带一路”是推动多赢、共赢的产物,是在多国参与、多种形式、多元领域下的合作。其中,司法合作是区域深度合作的重要体现。

张勇健介绍,我国已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但覆盖面小,执行力弱。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有必要以主权平等和友好协商为原则,以强化司法协助和实现司法政策沟通合作为主要内容,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全方位的司法合作。

宁波甬昌公司因与波兰弗里古波尔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先后在波兰绿山城地区法院和奥波莱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弗里古波尔公司支付65454美元及相关利息。波兰上述法院均判决驳回宁波甬昌公司的诉请,后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改判宁波甬昌公司胜诉。其后,波兰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宁波甬昌公司请求,并判令其退还弗里古波尔公司根据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判决已经向其支付的54521美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此后,弗里古波尔公司向宁波中院寄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波兰法院判决的相关材料。该案正式立案后,宁波甬昌公司提出异议。

宁波市中院审理认为,我国和波兰共和国缔结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故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是否应予承认判决。最后,该院作出终审裁定,承认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的民事判决。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就是要为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据了解,我国目前已和3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其中大部分协定包含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平等保护弗里古波尔公司的合法利益,体现了我国法院切实履行司法协助协定,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立场。

“在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同时,中国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平衡与协调管辖权冲突,坚持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权利,合理运用不方便法院管辖等制度。”张勇健表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跨国诉讼制度滥诉,促进涉“一带一路”民商事案件高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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