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扶贫开发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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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9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法治保障扶贫工作目标实现
——访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杜吉明
本报记者 李万祥

近年来,黑龙江省坚持依法治贫,着力推动扶贫工作有序开展,取得阶段性成效。“坚持有法必依,增强了法治扶贫的自觉性、责任感;健全制度机制,推进了法治扶贫制度化、常态化;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了法治扶贫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法律引导作用,坚持了依法制定脱贫攻坚举措。”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杜吉明说。

但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例如法治扶贫的观念还没有形成普遍共识,有个别领导干部习惯拍脑门决策,导致扶贫项目规划失误、实施不力、监督缺失。一些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法律政策宣传还不深入;有关扶贫工作的政策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依法保障兜底脱贫力度还需加强;贫困村法制环境相对滞后等。

“扶贫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在法治制度构建层面上实现观念、政治、经济三个子系统的双向耦合、双向协调和双向兼容。”杜吉明说。

“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扶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杜吉明说,法治扶贫不仅是缓解直至最终消除贫困的必然选择,更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扶贫工作中建章建制、健全程序、规范行为,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惩处,始终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法治方式贯穿扶贫开发的全过程。

“要加快扶贫立法,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杜吉明说,要发挥法律法规在脱贫攻坚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切实将扶贫开发的基本方针、目标任务、开发决策、资金管理、相关责任、监测评价等纳入法制轨道,实现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新农保、医疗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如通过法律规定解决农村群众因灾、因病、因学、因婚等返贫问题,从法律层面对实施主体进行强制性约束,依法防止出现扶贫资金多头管理、扶贫资源整合难度大、随意切块分割扶贫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难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济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建立扶贫绩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激励机制。

“要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扶贫政策,努力实现扶贫方式方法法治化。”杜吉明说,各级政府应在具体扶贫工作中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和健全扶贫重大决策、重点项目、扶贫对象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要按照“省级统筹、市级协调、县级整合”的原则,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到县,将项目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县,支持各县特别是贫困县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

“要依法实行保障兜底脱贫,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杜吉明说,进一步完善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包括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针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户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建立动态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数据库;引导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贫困群体,应由当地政府全部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此外,还要推进依法治理,加强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贫困人口合法权益,要营造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良好环境;要依法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搭建融资、贷款、交易等合法平台;要积极争取将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尤其要大力开展扶贫法律政策宣传,让扶贫政策真正落地生根。”杜吉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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