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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9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村资金互助社需要存款保险
郑凤楼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机构类型、数量的增多,业务竞争也日趋激烈。为应对银行破产、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存款保险条例》,将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这既有效解除了银行经营的后顾之忧,又让广大储户吃上了“定心丸”。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银监会发“证”的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社员存款、发放贷款,属银行业家族成员,按照相关规定,也应当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然而,在现实中,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一年多来,一些地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还未被纳入投保存款保险范围,无法得到存款保险的政策保障。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服务社员、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起步晚、功能不健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明显较弱,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着很大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为有效防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尽快纳入投保存款保险范畴,从而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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