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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9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启依法行“善”新时代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之际
本报记者 韩秉志

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一座里程碑。

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

对于成千上万的慈善组织、志愿者和捐赠人来说,《慈善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作为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很多问题。

在慈善组织界定上,《慈善法》从依法成立、以慈善为宗旨、非营利属性、独立主体地位等多个基本属性入手,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条件。同时,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三种形式的关系。

在慈善组织的准入上,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范围也由过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慈善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的慈善事业起到‘引领、促进、规范’的推动作用。”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慈善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为宗旨,不仅规范慈善活动,同时明确政府在监管和促进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呈现出慈善捐赠主体多元化、慈善捐赠目标日趋多样性、慈善方式层出不穷等新特点。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我国社会捐赠量突破千亿,建立的慈善项目达数百万个,受益人群每年达数千万人。在这样的背景下,规范发展成为慈善事业的生命力所在。

为此,《慈善法》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详尽的促进措施。比如,在宏观政策方面,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在慈善活动用地方面,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慈善税收优惠方面,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

针对以往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以及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慈善法》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

多措并举,确保慈善事业阳光运行

“天使妈妈”被质疑、杨六斤获捐500万善款事件、施乐会“置顶费”事件……一系列公益热点事件的频发,反映出社会对慈善组织公信力透明度的诉求越来越高。

为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及时、有效公开,让公众更满意,《慈善法》对慈善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其中,民政部门要着力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搭建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平台;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机构运作和慈善活动信息,包括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良法若实施不力,再多再好的法也是一纸空文。慈善事业的大量工作在基层,登记、服务、管理、执法各个环节都迫切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建设。为确保《慈善法》顺利施行、落到实处,民政部展开了少有的高密度立法工作。

围绕《慈善法》规范的主要事项,民政部一方面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推进基金会、社会团体等3个条例的修订工作,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另一方面,积极制定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配套政策,并公开遴选了首批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以适应《慈善法》施行的必要。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民政部正在积极协调建立慈善组织投资、信息统计、信用记录、评估工作等制度,逐步完成完整的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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