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是一种创新之举。将公共服务“外包”之后,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主体地位和监管责任并没有变,公共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政府部门不能撂挑子,更不能无视第三方实施公共服务应达到的目的与效果。
实践中,个别地方在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往往容易出现两种问题:一种是一包了之,以为购买了公共服务就办成了事,以为办了事就没有了事情的责任;一种是买了服务就中断了正常投入,原本需要持续投入的公共服务,一旦买断,就中止财政投入,公共服务只满足于日常运营,却缺乏常态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的陈旧、老化、毁坏现象日渐突出,公众满意度大减。比如,西南某市委托环卫公司等运营免费开放公厕,环卫公司等按约定实施服务,但公厕门把手损坏、冲水阀使用不正常等情况比较普遍,设施日常维修和投入却成了短板。
购买公共服务,只是实现公共服务更优化配置的第一步。如果只购买公共服务,停止履行公共服务监管职能,不跟踪、改进、优化公共服务的模式和结果,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公共服务问题不关注、不回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不会达到理想的目的。
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既要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安排专人与第三方机构联系和协调,实现依约监管、各负其责,也要具体服务具体对待,防止和避免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简单化、短期化和形式化。只有把公共服务视为己出,始终密切关注,才能探索寻找到令公众满意的公共服务新模式。此外,尽管购买公共服务能节约成本,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监管及投入是持续事项,不能降低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政府应承担的投入不能因为“外包”而“甩包袱”,第三方机构承诺的运营项目或服务也不能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