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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8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创新改革探索者实行责任豁免
武汉推“20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本报讯 记者郑明桥报道: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对创新改革探索失败者实行责任豁免,让创新者能放开手脚。

去年9月,武汉市被纳入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成为8个试点区域之一。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激发城市创新活力,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以重大事项决定的形式,为创新改革者护航。

《决定》全文有20条,其中6条涉及“宽容失败”,“容错”成最大亮点,“容错”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决定旨在通过法治方式和途径,破除当前阻碍创新改革的因素。

武汉市注重容错对象的多样性,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还将高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等创新主体一并纳入,对创新改革决策、科研、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方面错失行为也作出了免责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出现失误,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继续开展创新。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创新主体已经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创新主体的相关责任,且不影响其继续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项目。被追责对象认为应当免责的,可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叶永刚教授认为,该《决定》是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资源,落实国家、省授权的各项创新改革的新举措,有利于积极推进创新改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创新创业。

为激励创新改革,《决定》还规定了3项激励机制:一是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创新改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将创新改革工作以及相关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有关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在本单位内部自主建立创新改革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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