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9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
两部门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通知明确,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通知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文件为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
通知还规定,2016年1月1日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