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有媒体梳理发现,截至目前,至少有10余个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2至3天。
必须肯定,“痛经假”的存在体现了社会进步与人文关怀,应该得到支持。“痛经假”并非新事物,早在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相关表述。但多年来,落实“痛经假”成了老大难问题,它始终就是一种“纸上福利”。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一是女职工本人“怕麻烦”,普通女性要想享受休假必须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开证明本就是件耗时费力的事情;二是企业“不买账”,企业负责人担心有人趁机偷懒,于是,或拒绝请假,或按事假处理,导致许多女职工不敢请假。
显然,要让“痛经假”真正落地,还需更多配套政策跟进。比如,能否简化医疗证明这道程序、怎样保护好女职工隐私、如何加强针对用工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的监管等等,这些都需要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