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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8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破冰——
以岗定股 “利”“励”平衡
本报记者 李予阳

国企员工持股改革的初衷是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而能不能、适合不适合开展员工持股,也须根据企业、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如何在“激励员工”和“防利益输送”间找到平衡,仍是市场关注的热点。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试点意见还在规范员工持股的关键环节、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备受关注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终于破冰。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就开展试点企业的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入股方式、入股价格、持股比例、股权结构、持股方式和股权流转、股权分红、破产重整和清算时的员工股权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国企员工持股的首个较为全面的规范文件。

持股总量不高于总股本30%

“不是所有国企都可以搞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也不是万能灵丹妙药,更不是一持就灵。”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

针对谁来持股的问题,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不是要搞全员持股和平均持股。”《意见》规定,参与持股人员是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至于如何持股?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持股方式要真金白银。”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

《意见》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关于入股价格持股比例股权结构,《意见》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意见》还对持股方式作出规定。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据介绍,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按照之前的有关安排,将选择10家中央企业和5至10家地方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员工持股改革是否会造就国企里的千万富翁?又是否会造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

有关专家表示,此次改革并不是产权改革的范畴,而是建立激励机制,重在激发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积极性。一系列规定包括“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以岗定股、动态调整”“严控范围、强化监督”等就是要避免一些不良后果。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1%的比例设定也较为谨慎。试点企业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收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性收入,一部分是资本性投资收入,后者并不在一般的分配体系中。

我国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是在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种积极探索。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企业对实施职工持股进行了尝试。总的来说,职工持股在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这是党的文件首次明确了员工持股制度,也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实施员工持股提出的新要求。目的在于通过引入员工持股这一制度,在国有企业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

有关专家表示,具体来说,在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主要有以下三个目的:一是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二是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保持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性。三是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形成有效制衡,防止内部人控制,减少决策失误。

吸取过往经验教训

在以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实践的历程中,有过成功的案例,但也有失败的教训。有些实施职工持股的企业,因基本原则把握不好、方案设计不合理、运作不规范等原因,出现持股员工人数明显过多、重激励轻约束、股权退出难、新的“大锅饭”等情况,有的甚至产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因此,实施员工持股,如果操作不当,不仅达不到激励效果,而且会产生负面影响。

据了解,本次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全面总结和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是新时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参与前期调研的专家表示,“每一个规定背后都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与以往的职工持股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目标定位高。以往的职工持股侧重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某个方面的问题,如上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推进股份制改革,一些企业搞了职工持股会参与国企改革;90年代中后期为使某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资产或进行持股等。

二是改革统筹性强。《意见》就员工持股作出的具体制度安排,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改革政策。因此,与以往的员工持股不同,本次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与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非常紧密,需要统筹推进。

三是规范性要求比较全面。《意见》就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入股价格、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股权流转等关键事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而以往的员工持股政策,则重点在某些方面提出要求,或者是在相关的国企改制、产权管理政策中予以规范。

四是突出强调试点先行。由于实施员工持股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制度尝试,并且我国国有企业所处行业较广,企业情况也各不相同,必须不断进行探索。如果不顾企业具体情况全面铺开,一味扩大范围、赶超进度,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选择少量企业开展首批员工持股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防止一哄而起。同时,要求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针对员工持股试点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意见》还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如明确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对国有企业和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加强审计监督。并且强化信息公开。要求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国有企业与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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