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法治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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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6年8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学区调整诉开发商解除合同被驳

买房后发现学区调整,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日前,江苏南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2013年7月,杨某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支付首付款30万余元。杨某诉称,开发商对所购房屋学区调整,致使其为提高教育质量而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开发商辩称,其并未对外宣称所开发的楼盘为学区房,只是根据教育局对该楼盘的学区安排进行公示,学区安排发生变化并非开发商可控制,故要求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开发商在其售楼处发布学区公示,并附有区教育局对该小区的学区说明。2014年,开发商又公示区教育局所发布的新的学区说明。审理中,杨某表示对学区安排的信息都是通过售楼处的广告以及销售人员的介绍获得,没有通过其他途径查询或了解过该学校的信息。

审理后,法院认为,杨某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房屋,合同的真正标的是房屋本身,杨某述称其为子女就学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动机并不能产生合同约束力,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陆芳芳 赵 冬)

点评:开发商在宣传楼盘时,对周边就学环境进行描述,并且根据区教育局规划文件描述楼盘周边学区的规划,本身并无过错。讼争学校不属于开发商开发的小区范围,其对该学校的建设和申办不负任何义务,宣传资料中涉及学区规划的安排并不构成开发商的要约。学区规划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杨某作为购房人,本身即应承担包括学区调整风险在内的各项物权价值因素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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