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短评】对“职业打假”,不可一棒子打死,而是应防止“职业打假”演变成“私了”,不但无法达到打假的目的,反而助长了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现象。就是要让“职业打假”在阳光下运作。比如,对“职业打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与法制观念培训等,使其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