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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8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出台
给小银行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开扇门
记者陈果静

本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8月9日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相关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更多的“小银行”将有机会进入市场拆借短期资金。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已达1382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28倍,2015年全年成交量达64.2万亿元,是市场建立之初的近300倍。

江苏一家农商行的负责人表示,取消入市审批“门槛”之后,《细则》对于较为缺乏资金的“小银行”来说是好消息,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有机会进入市场拆借资金,已经是市场成员的还可根据规定调整限额,使其流动性更加充裕。

《细则》规定,符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交易中心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完整材料进行形式核对后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联网手续并向市场公告,金融机构即可开展同业拆借交易。

与此同时,市场成员还可以根据规定进行限额调整。交易中心依据《同业拆解管理办法》要求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指标计算拆借限额,用于交易系统进行事前风险控制;金融机构需要调整拆借限额的,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交易中心据此在交易系统中进行调整。

在取消行政审批后,市场监管由事前监管开始转向交易的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在信息披露和履约管理方面,《细则》均对市场成员作出了明确要求。

由于监管层不再对金融机构资质“把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市场参与者在规避风险方面来说尤为重要。《细则》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要求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平台披露信息。履约管理要求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有效,交易达成后应当按约定履行交易。若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备。

在取消审批并出台《细则》后,同业拆借交易的事中事后监管将在今后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在业内人士看来,放开审批并完善规则将有利于提升同业拆借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发挥同业拆借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基础作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自1996年建立以来,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运行效率不断提高,这使得此前的审批制难以适应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要求。今年2月3日,国务院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银行业金融入市不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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