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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8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谨防分类监管变选择性执法
戴先任

人社部近日印发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督促其尽快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将列入重点监察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状况实行评级,可以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多发与高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察执法,有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与效率,还可以让有限的执法力量集中起来,对不法行为施以重拳,进行重点打击,能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的监察作用。

不过,这种分类监管也要避免负面效应。比如,不能把分类监管当成选择性执法,要避免少数执法人员打着分类监管的名义行选择性执法之实,包庇与其有利益瓜葛的企业;而对于被评为A级较为守法的企业,也不能放任自流,完全不对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否则可能会让其变成监管盲区,让企业放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执法部门不能借此把分类监管变成选择性执法,不能利用此机会进行权力寻租。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考验着管理部门的执法智慧。要保证相关执法部门公平公正,使等级评价发挥出最佳作用,就需要执法部门提高执法能力,更需要加强上级监管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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