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各地正在积极开展生态补偿政策试点工作,但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
探索实施生态补偿政策,不仅是为了确保生态区群众享有与非生态区群众平等的发展权,更是为了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实现生态保护行为日常化与常态化。因此,生态补偿是手段,不是目的。要谨防对补偿对象“一补了之”,只享受补助权利而无环保责任和义务。
就深圳市大鹏新区探索成果来看,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要注重制度体系设计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首先,在顶层设计上要厘清生态区域界限、明确补偿主体、落实受益主体、明确责任和义务,促进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建立约束性体制机制,让生态区内居民与企业不敢从事“黑色发展”;通过激励机制建设,推动区内居民与企业大力从事绿色发展,增强补偿后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其次,在补偿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应当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按照各地社会、经济、生态所处的不同状况,完善生态资源的分类及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形成精细化、指数化、动态化的科学补偿指标体系。
以大鹏新区编制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为例,摸清区内自然资源“家底”,一方面可为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助力构建政府、企业、公众齐抓共管的生态补偿监督监管格局;另一方面,更可对未来整体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成为有效破除地方唯GDP论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