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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8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
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须央行许可
记者佘颖

本报讯 记者佘颖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8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需要有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在营销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预付卡纠纷是近年来消费投诉的热点。《条例》第37条拟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这一条主要针对资和信、奥斯卡、福卡等可在多个商户使用的多用途卡。

对于加油站、商场,特别是众多个体商户、私营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条例》也拟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保险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的,应告知消费者相应权益。

对于普遍反映的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问题,鉴于其监管需求的专业性较强,对从事相应业务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要求均较为特殊,故《条例》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而是通过第二十六条特别对金融服务经营者做出限制。

《条例》拟规定,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营销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在制定金融格式条款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主动提供与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在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销售过程中,混淆、模糊自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和代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而向金融消费者误导销售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金融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无故拒绝金融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或存在其他歧视性行为的;未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未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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