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欣泰电气案例中可以看到,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在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方面还有不少欠缺。这需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使其勤勉尽责
近期,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强制退市,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也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一时间,在企业IPO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如何做到勤勉尽责,以及如何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问责等,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
中介机构责任重大
今年4月份以来,证监会频频发起对欣泰电气IPO业务中介机构的立案调查,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先后被查。在此前的万福生科、绿大地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也有包括平安证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查被罚。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自2001年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以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作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必须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拥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负责具体保荐工作,其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也要对发行人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虽然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企业IPO时各有分工,但相比之下,保荐机构的责任更为重大。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过程中,作为保荐机构的兴业证券,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欣泰电气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中涉及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中介机构在企业IPO过程中,必须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如果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追究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表示。
处罚力度需强化
根据今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IPO新规,“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兴业证券在被立案调查后,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但据欣泰电气招股说明书显示,兴业证券当年承销及保荐费用为1749万元。
“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股票,保荐人先行赔付,这之前已有先例。在‘万福生科案’中,当时平安证券拿出3亿元作为赔偿基金先行赔付。兴业证券此次先行赔付基金规模创下纪录,但具体金额仍要以实际赔付情况为准,预计要小一些。”尹中立表示。
从另外三家中介机构来看,董登新表示,虽然欣泰电气IPO所产生的费用大部分是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评估费用等相对较少,但这只能作为证监会对兴业证券及三家证券服务机构的罚没依据,并不构成三家证券服务机构逃避责任的依据。
有业内人士认为,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是企业IPO不可或缺的中介机构,它们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IPO作出专业证券服务,其服务过程本身是对企业IPO的增信与背书。欣泰电气欺诈上市,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现严重失职,甚至不排除参与欺诈,该行为对投资者形成了实质性误导,客观上也有赔付义务。
以“万福生科案”为例,除了平安证券外,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由于未能勤勉尽责,公司及相关业务负责人被予以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甚至还被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对于保荐机构而言,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符合“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等3种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将做出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处罚;出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8种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将被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撤销保荐资格。
但是迄今为止,上市公司涉及财务造假时,证监会对其保荐机构作出的最严厉处罚,是暂停其保荐资格3个月,没收其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并处以2倍罚款。“监管层对于中介机构的处罚,虽较之前更为严厉,但总体上来说,还是需要再度强化。从国外成熟市场来看,通常会重罚负责具体业务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等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尹中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