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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信购物应纳入消法调整范畴
李英锋

近几年,微信营销发展壮大,微信网购纠纷也在迅猛增长。对于是否应该将微信购物纳入消法保护范畴,目前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微商经营者大都无证无照,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经营者”,且目前法律对微信营销的性质和调整模式没有明确界定,监管维权无据可依。

但笔者以为,把微信购物划在消法保护的圈外,是一种狭隘偏颇的维权态度,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宗旨,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关于“经营模式”“经营者”“消费者”等概念的规定具有原则性、概括性,消法没有明确将微信购物纳入调整范畴,但也没有将微信购物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这也就意味着,消法对微信购物维权是予以保护和支持的。

诚然,微信营销以微信公众号和个人账号为销售平台,有别于普通的实体店营销,也因为没有像淘宝、京东那样的统一营销平台,而与主流网络销售存在很大不同。但微信营销也是一种经营模式,微信营销虽然建立在朋友圈的基础上,但早已超出了熟人交易或私人交易的范畴,具备了经营的广泛性。况且,微商以营利为目的,是消费者的交易相对人;有的微商还有实体店,交易最终还是要回归线下的。即便很多微商没有登记注册,但身份缺失并不会影响其作为经营者的事实。微商具备经营者的特征,是货真价实的经营者,而与微商相对应的,利用微信购物的所谓“朋友”也是地地道道的消费者。所以说,利用消法来调整有关微商的消费维权问题是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的,是十分必要的。

在“互联网+”时代,微商营销方兴未艾,已经吸引了多方关注,也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模式。为此,有关方面的市场监管和维权服务应该更加积极,特别是要善用法律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消费维权需求。总之,就是不能让消费维权出现真空,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大门外徘徊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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