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俊毅
7月14日清晨,朝阳透过云层,洒在乌梁素海广袤的水面上,丛丛芦苇在晨风中舞动,水鸟三五成群,叽叽喳喳地在碧水、绿苇间飞过。
乌梁素海地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是黄河改道形成的河迹湖,总面积近300平方公里,是我国八大淡水湖之一,也是黄河流域最大的湖泊、全球荒漠半荒漠地区罕见的大型草原湖泊和地球同纬度最大的湿地。乌梁素海有鸟类200多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的有白尾海雕、大鸨、黑鹳、遗鸥、白琵鹭、鹈鹕等6种,另外还有大天鹅、疣鼻天鹅、蓑羽鹤等大量珍稀鸟类。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在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审议之际,《经济日报》记者来到乌梁素海,探访野生动物保护情况。
栖息地保护需要实施细则
“最近几年这里水质比以前好多了,但还不太理想。”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管护员孙军生将摩托艇靠岸,低头摘掉粘在靴上的一条死鲫鱼。
乌梁素海水质欠佳,环保部门前些年的监测数据显示:这里水质为五类,总磷、总氮严重超标,水生植物过量生长,沼泽化趋势加剧。乌梁素海湿地生态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这几年我们实施了引黄入海工程,对乌梁素海实施生态补水,同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田退水严格实行达标排放,从源头上杜绝污染”。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副局长岳继雄说。由于实施了一系列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乌梁素海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改善。据统计,最近几年这里新增鸟类47种,鸟类总数达到245种。
在孙军生看来,对乌梁素海珍稀鸟类威胁最大的不是水质,而是乌梁素海近300平方公里水面上数以万计的捕鱼陷网。大鸟误入陷网,一般能自己逃出来,小鸟就很难逃生。孙军生驾驶摩托艇,下海解救困在陷网中的小鸟,每天至少要来回巡视五六次。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司长张希武回答《经济日报》记者关于上述情况的提问时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我们也知道陷网会误伤水鸟,可是不捕鱼,我们靠啥生活?”52岁的杨曲贵无奈地说。杨曲贵住在乌梁素海坝头,全家靠着分到的四五万平方米水面生活。他在自家水面布了20处陷网,接上地笼,隔天取一次,每次能收鱼百十来斤。取鱼时经常能倒出小鸟,有的还活着,有的已经被憋死。像杨曲贵这样的渔民,在乌梁素海有上千户。
其实,捕鱼收入非常微薄。杨曲贵一家每年捕鱼收入只有两三万元,扣除油钱、购置网笼等成本,只够一家人糊口。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杨曲贵期待政府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帮助他们另谋生路。
损害补偿获中央财政补助
乌梁素海名为水禽自然保护区,实际还要保护湿地内数以千计的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豹猫。豹猫形似家猫,体型略大,性情凶猛,常闯入民宅捕食家禽。
“豹猫经常闯祸,有的老百姓家的几十只鸡,一夜就让豹猫都咬死了。”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站长马海明说。49岁的马海明从小就生活在乌梁素海,他说因为民间有猎捕豹猫取皮的传统,以前这里豹猫很少。后来豹猫被列为国家保护动物,没人敢捕猎了,豹猫数量迅速增加,常在夜间为害百姓。他有心补偿群众损失,可是手头没钱。
针对人与野生动物产生的激烈冲突,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扩大了补偿范围。原法中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新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以往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野生动物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多为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政府财政较困难,一直存在补偿不到位或没有补偿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张希武说。近年来,中央考虑到有关省区的实际情况,专项列支在吉林、陕西、西藏、云南4省区的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域,对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导致的人畜伤害和作物损失等补偿工作予以试点性补助,维护了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当地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如云南省从2009年开始探索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新机制,特别是自2012年以来,逐步通过推广政策性保险制度扩大补偿资金。2014年,云南省安排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经费已达4500万元,基本形成“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为辅”的补偿模式。
这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可从根本上解除地方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后顾之忧。
随意放生将受法律处罚
乌梁素海面积很大,经常有人在此放生。马海明巡海时曾见到被人放生的大鳄龟,不久后那片水域就发现了几只被咬死的本地乌龟。
“民间放生活动日渐增加,反映出社会各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愿望,但由于这类活动大多没有按法定程序科学论证,确实导致很多问题。”在张希武看来,滥放生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二是将未经检疫或伤病的野生动物放生野外,威胁其他野生动物的健康;三是被放生动物对原有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威胁。
“不考虑放生地生存条件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实际上是在变相杀害野生动物。目前民间放生野生动物大多未经过检疫,存在严重的传播疫源疫病风险,有的放生物种甚至对群众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张希武说。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简言之,野生动物的放归或是放生,不管是科学研究需要,还是民间公益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
以前见到有人在乌梁素海放生,马海明虽然觉得不妥,但无法可依,不好管。让马海明高兴的是,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制订了明确的处罚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滥放生,科学研究和拯救濒危物种的放归活动是否会受到限制呢?不会。其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7月14日中午,民间野生动物保护人士送来一只受伤的疣鼻天鹅。马海明和几位管护人员找来烧酒,替疣鼻天鹅清洗伤口,打算等它伤好后放归自然。
记者返京已数日,想那可爱的天鹅伤情也该好转些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