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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交所修订广电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明星”入股得有明确说法

本报北京7月14日讯 记者温济聪报道: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深交所启动并完成了对《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以下简称“《指引》”)的修订工作。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影视行业发展迅速,高额票房作品越来越多,上市公司与制片人、导演、演员在业务、股权等方面的合作方式不断创新,明星证券化成为市场热点。从当前情况来看,公司的影视作品票房对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及业绩对赌事项对上市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

“但票房收入并不等同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如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未明确高额票房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具体影响,则可能会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此外,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往往会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及财务报表产生一定影响。考虑到上述情况,本次修订要求公司披露来源于高额票房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对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强调,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同时,本次修订对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提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包括双方具体的合作方式、授权事项、排他性条款等。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明星证券化事项,本次修订要求公司除披露估值基础、业绩承诺等情况外,还需对演职人员入股时的出资作价依据进行说明,与其他投资者的入股价格进行对比,并说明演职人员是否有具体的合作安排。”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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