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进入新十年、“十三五”规划启动实施之际,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这是“十三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上升为国家战略,必将为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范围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五个战略定位,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广东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紧围绕泛珠三角“五个定位”,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全力推动泛珠合作上新水平。
(一)充分发挥广东改革开放试验田、先行地作用,为打造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提供支撑。认真落实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着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各项试点工作,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加快形成有利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广东自贸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广州南沙、深圳前海蛇口、珠海横琴等重大平台建设,推进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泛珠区域改革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广东对外开放先行优势,联手泛珠省区加强国际经贸合作和支持企业“走出去”,推进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区域通关一体化,促进泛珠区域在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推动创新发展和产业合作,为打造全国经济发展重要引擎提供支撑。 以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试点省建设为契机,深化产学研合作,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与泛珠各方共建协同创新平台,联合开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科技攻关,辐射带动泛珠区域创新能力和水平提升。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新业态、新产业、新商业模式。加强产业合作,积极共建跨省区产业转移园,推动广东优势产业向泛珠区域有序转移,整合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闽粤经济合作区等跨省区重大平台建设,创新合作机制,提升互利合作水平。与此同时,积极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夯实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
(三)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打造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核心区提供支撑。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重点,携手港澳推进大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建设,辐射引领泛珠三角区域梯度发展。加快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速铁路、粤澳新通道等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连接港澳与内地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促进粤港澳跨境基础设施全面对接。全面落实CEPA有关协议,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扎实推进港澳优势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与澳门共建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中山粤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深化粤港澳创新创业合作,推进粤港澳创新圈、粤港科技创新走廊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创新要素。深入推进粤港澳教育、环保、民生等领域合作,共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
(四)积极对接融入“一带一路”,为打造“一带一路”建设重要区域提供支撑。认真落实中央赋予广东建设“一带一路”战略枢纽和经贸合作中心、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要引擎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外贸总量大、对外开放度高、沿海港口密集等优势和条件,科学谋划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与泛珠各方联手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建立沿线港口城市联盟。依托江海联运、铁海联运等多种方式,与泛珠省区共同拓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范围和深度。加快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中心和中俄贸易产业园建设,拓展粤新欧、粤满俄国际货运班列。推进与东盟国家共建境外产业园,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库,加强对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高端服务业的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建设境外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以及开展跨国并购。
(五)推进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区提供支撑。实施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同推进跨区域江河湖海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治,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以珠三角国家森林城市群、珠三角绿色生态水网、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为契机,加强与泛珠各方开展生态建设合作。同时,推动环境执法协作、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加大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保护力度,积极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管理和交易。
作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发起者、推动者,广东将一如既往积极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更主动参与合作。同时,作为泛珠秘书处驻地,广东也将进一步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国家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做好与“9+2”各方日常工作机构的沟通衔接,进一步扩大泛珠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影响力,积极推动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等机制不断完善,为合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