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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荐机构不能“只荐不保”
何 川

近期,资本市场出现对保荐机构的集中批评。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强制退市,使众人将矛头对准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另一家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也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一时间,如何落实保荐机构问责机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保荐机构不能“只荐不保”,对保荐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更要从严处理。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保荐制度与新股发行核准制紧密相关。2001年,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为适应这一变化,证监会推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其核心是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必须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拥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负责保荐工作。

具体而言,保荐制度要求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可以看出,保荐人既是公司上市时的辅导机构,又是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者,责任重大。然而,自保荐制度推行以来,受到利益的诱惑和驱使,某些保荐机构“只荐不保”,只顾推介公司上市以赚取高额的承销保荐费用,未能勤勉尽职、诚实守信,有的甚至与上市公司狼狈为奸,对公司财务极尽“包装”之能事,以骗取发行上市资格。结果自然是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双赢”,而中小散户利益严重受损。

近年来,保荐机构因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而遭受处罚并非个案,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一案中的平安证券便是典型。尽管前鉴不远,为何还有一些保荐机构铤而走险、顶风作案?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违规收益远远高于违规成本。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符合“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等3种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将做出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处罚;出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8种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将被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撤销保荐资格。

但迄今为止,一些企业无论是欺诈发行上市,还是上市后财务报告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对其保荐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最严厉处罚,也只是暂停其保荐资格3个月,没收其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并处以2倍罚款。也就是说,只有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的“黄牌警告”,却无撤销保荐资格的“红牌罚下”,甚至连累计几张黄牌可判为红牌的规定都没有,难怪有些保荐机构将“勤勉尽职、诚实守信”这一原则抛到脑后。

在当前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尤为重要。从境外的一些成熟市场来看,IPO保荐人对其帮助上市的企业所陈述的虚假信息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与A股市场对保荐机构的轻处罚形成鲜明对比。因此,须从处罚力度到法律法规健全上动点儿“真格”,才能以儆效尤,维护市场诚信,给投资者以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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