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它有利于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潜力活力,也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的全国性市场,进而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全面理解公平竞争审查的“三个结合”,统筹协调好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7月1日开始实施。“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国务院新闻办7月7日举办的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表示。但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动、实施地方保护和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
制定出台《意见》,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意见》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等内容,重点强调了“三个结合”,即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
在回答公平竞争审查为何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的提问时,胡祖才表示,这一做法既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也借鉴了国际经验。据悉,目前除欧盟外,英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都采取了自我评估的方式,必要时征求竞争主管机构的意见。
“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是更为了解,自我审查可以将保护市场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同时,自我审查也是一种竞争倡导的过程,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胡祖才说。
据悉,从7月份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都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于已经实施的存量政策,胡祖才表示,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梳理评估,坚持分类处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做法要清理。同时考虑到一些历史因素,对存量清理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推进。
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不矛盾
长期以来,产业政策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另一角度看,一些产业政策包含的补贴措施可能也是妨碍竞争的,如何看待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关系,如何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政策,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是为了有效地配置资源。”胡祖才说。
与产业政策不同,竞争政策是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体系的一个总称。近年来,随着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逐步落地实施,竞争政策开始步入民众视野,特别是反垄断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得到了有力维护和改善。
“尽管着力点和作用方式不同,但二者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协调的。”胡祖才表示,目前我国已明确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定位,而要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定位就要协调好产业政策,它们之间要进行更好地沟通协调,使两大政策能够形成推动经济发展的有效合力。
如何协调?胡祖才指出,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确保产业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能贯穿公平竞争的理念和要求,体现出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普惠性、功能性转变,更好地发挥产业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新兴业态和传统业态可协调
近年来,诸如网购与传统零售业、网络约车与出租车等新老业态竞争日趋白热化,如何在顶层设计上把握好对于新业态新模式的公平竞争审查?
在胡祖才看来,对于新业态新模式的公平竞争审查,从市场来说实际上就是如何鼓励创新的问题。他认为,“只有公平竞争,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才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才能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事实表明,建立公平市场竞争制度有利于市场创新活力的激发。当前,在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而公平竞争制度的出台,实际上对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性的安排,对市场主体创新是一种激励。
据悉,《意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个方面设置了18项负面清单,对评价标准给予了科学界定。
“在对新业态新模式评估时可以逐条对照,具体哪些政策措施妨碍竞争和创新,要进一步按照标准具体进行分析评估,然后根据情况,该纠正的纠正,这样公平审查制度就发挥了作用。”胡祖才表示,总的来看,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创新创业是利好,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也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