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白 阳
国务院办公厅7日向社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围绕行政应诉的相关热点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强化行政应诉有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意义。
答: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按照中央部署,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应诉工作相关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的意见送审稿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对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起草意见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
二是注重衔接,突出重点。针对行政审判“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意见在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做好衔接的基础上,重点对防止行政机关消极应对行政审判,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应诉义务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出要求。
三是强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和水平,对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也提出明确要求。
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问:意见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是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三是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五是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问:意见对行政机关完善应诉工作机制、提高应诉能力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提出两项要求。
一是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二是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
问:意见对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为保障意见规定落实,意见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据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