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严肃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
本报记者 郭子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7月1日印发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对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涉及只收费不服务,超出价目表收费,违规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成本,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同时,《指南》要求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严肃查处上述违规收费行为。

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已得到有效规范,但同时也出现一些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的第三方评估数据显示,62.59%的企业认为,与前几年相比,银行涉企收费治理取得积极进展。“收费项目大幅减少、贷款捆绑收费现象有所改善、同业业务有所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说,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新问题也逐渐暴露,如强制将流动资金贷款转为承兑汇票推高企业融资成本,与贷款挂钩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

其中,“只收费不服务”最为隐匿也备受诟病。《经济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部分银行与贷款捆绑收取账户资金托管费,但除履行自身职责外并未提供实质性托管服务。此外,企业的投融资顾问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等也存在这一问题。

为此,《指南》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重点关注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检查其服务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达到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以及服务记录是否完整。

“如查明银行伪造服务记录、服务成果,则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上述负责人说。

同时,《指南》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以信贷方式提供融资时,应区分工作职责和有偿服务。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内容属于工作职责,不属于实质性有偿服务,不得以此为由收取服务费用。

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除了“只收费不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也是部分商业银行提升绩效的“小九九”。常见做法包括: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搭售理财产品,强制客户到指定企业办理评估、保险,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

湖北某电控企业负责人李红樱对记者表示,她曾在某城商行办理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但银行要求其中的300万元以承兑汇票形式发放,企业需在银行贴现。这意味着除了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企业还需额外承担贴现费用,贴现率高达7%,以及承兑汇票手续费。

为此,《指南》要求,商业银行需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不得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不得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客户到指定企业办理评估、保险等业务。

“商业银行同意给予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后,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增加客户负担、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说。

应主动告知优惠措施

针对客户最关注的“减费让利”,《指南》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对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银行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业内人士介绍,上述要求的提出与“银行账户免年费”争议有关。2014年8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但直到2015年8月,还有诸多客户反映,由于对此优惠政策不了解,并未向银行提出申请,但银行也没有主动提示客户,导致这一优惠政策未能普遍落到实处。

“今后,银行不能以客户没有主动申请为由让优惠流于形式,而需主动告知,由客户自主决定。”某国有大行北京分行复兴门支行相关负责人说,银行与客户间本就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应保障客户的选择权与知情权。

此外,《指南》还要求商业银行“明码标价”,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

据了解,按现行规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3类,分别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前两者相对固定,后者则由各家银行总行根据市场情况自主设定。

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指南》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行为均可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超出价目表规定、收费对象与价目表规定不符等行为,均可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