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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管粗暴执法 迟问责不如早约束
陈发明

近日,兰州市安宁区对“城管执法人员连续打人”事件作出处理,3名负责人受处分,6名工作人员被开除。

去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指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

城管执法不规范,表现出的不仅是工作作风问题,暴露更多的是制度漏洞。因此,必须把关口前移,迟问责不如强监管,更要早约束。

一要完善法制。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健全完备的法制体系是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的前提。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缺少专门的城市管理法,没能对城市管理作出宏观、统一指导,而地方出台的一些相关法规也不尽完善,由此造成执法队伍建设滞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同时,执法身份不明确,也为个别暴力抗法者提供可乘之机,而个别时候,因执法依据不够充分也会致使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引发冲突。

二要明确责权。城管执法行为不规范,很多时候是由于执法人员责权并不明晰。比如,根据有关规定,城管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但在执法实际操作中,往往出问题的也是协管人员等“临时工”。所以,必须加快制定城管执法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既要保障执法的权威性,也要增强执法的规范性。

三要创新管理。一方面要探索创新多元化的执法形式,比如一些地方采取的“微笑执法”“眼神执法”等方式,已取得了较好效果。另一方面,堵不如疏,要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布局相关服务设施,不能一味地取缔、没收。要知道,煎饼摊可以没收,但市民对煎饼的需求却无法取缔。因此,要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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