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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信用评级发展现状与经济整体水平、市场迫切需求不相称——
让信用评级经受住市场“评级”
本报记者 赵淑兰

在信用经济时代,人与人、企业与企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投资,几乎都离不开信用。但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着评级客观性不够、公信力不高、辨识度不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应从机构自律和行业监管两方面着手,夯实国内评级行业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基础——

近期,伴随着债券违约频发,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备受关注。信用评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大小。信用评级业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协助银行提高信贷质量以及提高证券债券发行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信用评级作用大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市场主体、每一经济活动都可能会有风险。信用评级作为沟通债务人与债权人信任的桥梁,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由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信用评级结果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重要的市场监督机制,属于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信用评级定价功能更加凸显。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存量55.4万亿元,公司类信用债15.11万亿元。信用评级机构如果不能有效发挥其揭示风险的作用,可能会导致部分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甚至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当前,国内正力推资产证券化,这是个复杂的融资过程,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很多基础资产外界无法看到,并且有些信息和数据一年只发布一次,外界对于企业信用的高低只能靠评级来判断。一个良好的信用评级环境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稳定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对促进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从国际上看,虽然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债权国,但与西方评级机构百年发展史相比,我国评级业起步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国际上还没有建立起话语权。缺失话语权的我国金融市场,不断遭受被国际评级机构“压低”信用评级的困境,中国海外融资的成本也同时大大增加。

专家表示,无论是从国内现实需求出发,还是国际外部环境倒逼,都要求我国必须重视国内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超越式发展。

提升评级公信力

信用评级,理应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吴晓求认为,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成就非常大。但值得警惕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破坏比较严重。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是市场经济成熟的过程,信用评级体系的基础建设就是诚信建设。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企业信用评级一般而言应该下降,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的评级却在走高,甚至有些地方融资平台的评级也在逐步走高。信用级别走高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之前的评价不客观,现在符合情况;要么就是故意调高级别。不管是哪种情况,都说明一些国内信用评级缺乏客观性和公信力。

他说,目前国内信用评级业对于风险的大小区分度不强,导致同一级别里的企业信用水平差异很大,甚至可以区分出三四档的差异。在等级区分度不高的背景下,企业债券发行定价环节难以形成差异化的市场利率,信用评级机构在风险识别和价格发现方面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对外贸易大学国际经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宝成认为,在国内的信用评级市场,发行债券是强制评级,很多企业如果需要信用评级往往是“花钱买评级”,如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等,只要花上一定的费用,就可获得较高评级。

不少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较为分散,且为多头监管,不同的业务品种对应不同的管理单位。同时,国内评级机构在对同一主体的评级往往缺乏连续性,往往是在交易主体有需要时才进行评级,未形成常态化的评级制度,加上各机构在评级方法、评级指标、信用级别设置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评级标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评级结果比较混乱,不利于识别和判断风险。

监管自律两手抓

专家表示,信用是信用评级业的立身之本,应从机构自律和行业监管两方面着手,加强评级机构诚信建设,夯实国内评级行业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基础。

要培育具有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采取重组、撤并、整合等优胜劣汰手段,培育国内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也可鼓励国内一流评级机构通过与国外评级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加入信用评级国际组织等形式,这是提高国际认知度、实现国际化发展的可行途径。

要加强国内评级业依法监管,让信用评级机构承担一定责任。鲁政委建议,未来可以考虑引入诉讼机制,如果投资人有确凿证据显示评级机构未能保持中立,欺骗误导投资人,投资人可以进行诉讼,要求中介机构赔偿。

还有专家表示,应考虑让评级机构公开评级的方法和依据,以保证评级的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并方便投资者对此进行有效的检验。应通过政策层面的合理安排和良性引导将风险研判的功能归还给投资者,由投资者自主运用各种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同时,应保证发债或者股票发行者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和真实,以此来帮助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避免对信用评级过度依赖与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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