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将有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引发了业界热烈讨论。
“积极推动优秀律师进入立法和司法领域是法治的需要,是成熟的经验,是时代的召唤。”律师高子程说,加大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有机联系,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律知识和适用技能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内得到统一理解与运用;另一方面,会提升公平正义的程度,进而为中国法治开创新的前景、注入新的活力。
法治队伍整体素质将提升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办法》把这一改革任务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这有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政府法治部门是依法行政的专门队伍,肩负着重要而神圣的职责。“从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熟知基层法律事务,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呼声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任职,势必提升政府法治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为推动依法治国作出贡献。”顾永忠说。
“律师当法官”,是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尊重并遵循司法规律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方式。有多年实践经验的律师吕红兵认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作为法律服务队伍、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无疑具有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已成为法律人的共识。工作上的互动,直至职业上的流动,成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应有内涵。
什么样的律师可以当选?“我们注意到,《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基本条件’与符合的‘要求’”,吕红兵说,要求“德才兼备”,强调“以德为先”,要求“维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要求“具有独立办案的能力,执业经验丰富”,还特别提出“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显然,具备这些条件与要求的律师,不仅是合格的,而且是优秀的、稀缺的,这充分表达了目前法官队伍建设对国际化、专业化特殊人才的客观与迫切需求,具有相当的针对性。
改革符合国情
“《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据顾永忠介绍,在以往讨论中,有人提出我们应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法官、检察官一律从从业十年以上的律师中选拔产生。这种提法虽然可以理解,但并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现有人数在四五十万,律师人数近三十万,仅从人数上和执业经历上就不具备一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基本条件。
因此,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来源应该是多元的。实行员额制改革后,恐怕主要还是从已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助理中选拔,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只是其中一个来源,并且应当是一种补充方式。但此项改革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条件,不仅可以增进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
据了解,我国的法治发展之路经历了不断探索、进步的过程。最初,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开考试、选拔。根据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2002年起,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实行统一的准入门槛。然而,检察官、法官与法律学者、律师之间交流渠道仍不够通畅。检察官主要从人民检察院内部产生,而高校毕业生则成为法院增补审判力量的主要来源。
“现有的初任法官选任主要渠道虽未限制人员范围,但按照实际操作的任职条件和招录方式,高校毕业生成为法院增补审判力量的主要来源,各大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的招录为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但这种招录方式无形中将有志于加入审判队伍的优秀律师、法学专家拒之门外,他们一般不会选择与高校毕业生竞争进入法院,律师、法学学者当法官较为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杜传金介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高院拓宽用人视野,对完善法官选任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法学教授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选拔了5名高层次法律人才,部分高院也从律师、法学学者中选任了一些法官。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围绕吸收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进入检察官队伍也作了探索。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从高校选调知名法学专家任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选拔了数十名法学专家担任领导职务,也有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通过各种形式进入检察官队伍。他们充分发挥理论功底扎实、学术造诣精深或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等专长,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为检察工作发展作出了贡献。
落实《办法》需配套良方
只有落到实处,改革才有意义。“为更好地落实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这一规定,实现预期司法改革目标,需要切实践行司法改革相关制度,解决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高子程说,要贯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提高法官、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依法保障其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
此外,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与社会地位,培育全体社会成员崇德尚法的行为习惯,营造出广泛尊重司法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高子程认为,这是该项规定能真正“落地生根”之“良方”。
从法院的角度讲,“《办法》的落实需要人民法院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进选拔工作落实。”杜传金具体说:一方面要细化选拔工作规则,保证选拔的公开、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要与原法官选任制度衔接,确保法官选任的统一性、公平性。人民法院将为优秀律师、法学专家敞开大门,共同承担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做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检察院而言,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检察系统需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尽快推动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的落实。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涉及检察官职级待遇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明确法律或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尽快出台相关文件,使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试点工作,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检察官的岗位、条件、程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的常态化。
其次,要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与司法体制改革其他措施结合起来统筹设计。当前,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分3批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3类,对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推进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目前也在推进检察官职务序列制度改革和职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适当提高检察官的职级晋升空间和职业保障,切实增强检察官队伍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