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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6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京粤渝新四省区市开展试点——
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
本报记者 杨学聪 张建军 冉瑞成 乔文汇

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期出台规定,强化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引导领导干部自觉强化家风建设,不断健全不能腐、不想腐机制,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日前,北京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市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局级领导干部,对正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其他部门领导干部。

根据《规定》,北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北京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北京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均列入规范范围。北京市委组织部表示,今年要对规范范围内领导干部专项报告情况进行全员查核。从明年开始,每年按照至少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规定》将两种情况界定为经商办企业行为:一是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二是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非国有企业的高级职务,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但受组织委派担任相关职务的除外。

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人表示,对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由领导干部督促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对于不按要求进行规范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问题,要么是配偶子女退出经商,要么是领导干部退出现职,这是一个严格的标准。”据广东省委组织部介绍,广东省严格规范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工作进展顺利。截至目前,审核甄别工作已基本完成,需要规范的领导干部全部都作出了选择,并已进入退出经商办企业或退出现任职务程序。年底前将全面完成审核甄别工作。

据介绍,今年以来,就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问题,广东省委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5月14日,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规定》明确了不能经商办企业的5种情形,包括三种投资行为和两种从业行为。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两种从业行为是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据介绍,《规定》印发后,广东全省已组织正式申报,相关领导干部都填写了《自我规范选择表》,作出“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本人退出现任职务”或“希望组织上予以审核甄别”的选择,并由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签署意见。

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将经商办企业行为分为两大类:一是通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即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非上市公司;并将“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一并纳入。二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纳入规范,这与在私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既从严界定,又不搞“一刀切”。

目前,重庆市级部门和区县领导班子通过多种学习形式,深刻领会《规定》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引导领导干部作出理性、负责任的选择。计划用3个月时间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规范申报、核查、甄别、退出、问责等具体流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先后5次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研究进行动员部署。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既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又紧密结合新疆实际,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情形界定、禁止性规范、退出要求、报告制度、核查机制、惩戒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基本覆盖副厅级以上干部。

《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在经商办企业情形界定上,增加了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他人代持或者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和“投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机构”等4种情形,防止领导干部以隐蔽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新疆地域辽阔、南北疆差异较大的实际,自治区党委确定“先全面摸底、再局部试点、最后全面推开”的思路,选择2个地州、2个厅局、1个国有企业和1个兵团所属师共6家单位,按照“专项申报—甄别核实—开展谈话—实施规范—作出承诺—抽查核实—问责追究”工作流程试点,为全面推开规范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试点单位258名副厅级以上干部中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情形的37名领导干部,逐一进行甄别核实。其中,14名不在规范情形之内,但仍都作出了承诺;需进行规范的23名,有6名领导干部选择辞去现职,17名领导干部选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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