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法治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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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6年6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法院运用刑罚手段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念紧“刑”字诀 铲除罪恶花
本报记者 李万祥
6月2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到北京市黄庄职业高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给该校师生们送上一堂内容丰富的法制课。图为学生们正参观学习禁毒知识。邹 慧摄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连日来,多地举办活动展示禁毒成效,表明依法从严打击各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近年来,我国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毒品犯罪高发、多发。以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为例,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

6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网络贩毒、跨国贩毒、“毒驾”、吸毒后杀害幼儿等案件。其中,有4名涉毒罪犯已经被执行死刑,其他罪犯也被依法严惩。

遏制毒品在网络渠道蔓延

1993年出生的孙静无业在家,是吸毒人员。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孙静买到甲基苯丙胺后,以其创建的百度贴吧“三妈很强大”及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一口浓烟吐出美好明天”等为载体联系毒品买家。

据介绍,孙静与买家在网上约定交易细节后,将毒品藏在玩具兔子内通过快递寄出。孙静多次从在网上认识的杜仲伟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000余克,从黄辉、周丽瑶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10克,通过网络将购得的毒品再贩卖给北京、辽宁、山东、江苏等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发送快递共计200余件,获毒赃55万余元。

2014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孙静在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指使刘为其发送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并指使刘协助其对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进行管理。同年3月6日,孙静前往湖南郴州市欲向黄辉、周丽瑶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其购毒款3.46万元。

本案由湖南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静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值得注意的是,孙静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孙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孙静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毒品传播平台,成为毒品犯罪分子用于联络的重要渠道。”最高法院刑五庭助理审判员李静然指出,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传播制毒技术和组织他人吸毒等。

网络毒品犯罪具有影响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李静然表示,当前,互联网是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毒品犯罪较传统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相关部门对于网络涉毒犯罪应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毒品通过网络渠道蔓延。

吸毒致幻诱发次生犯罪多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据介绍,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陈万寿故意杀人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陈万寿常年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复吸毒品。2013年9月20日中午,陈万寿在家中吸毒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甲住宅,挟持了陈某甲年仅3岁的孩子,威胁在一旁劝阻的群众。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陈万寿将小孩挟持至院内,不顾众人劝解,将手中的菜刀砍向孩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本案由广东湛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万寿吸毒产生幻觉后,行凶杀害年仅3岁的幼儿,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万寿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陈万寿已于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毒品因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对吸毒人员的驾驶能力产生影响,人们称之为“毒驾”。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驾驶行为失控而肇事肇祸。像这样的案件近年来已多次发生,引起社会关注。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陈学建驾车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吸食毒品。当天23时许,陈学建驾车行至上海市曲阳路、中山北二路时,遇公安人员设卡例行检查。陈学建不仅拒不接受检查,而且强行驾车闯卡逃逸,公安人员遂驾驶警车对其进行追截。

随后,陈学建上演了一场“速度与激情”:驾车连续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快速行驶、碰撞道路隔离栏,并剐倒行人。在逃至广灵二路近广纪路口时,陈学建驾驶的汽车被追截的警车碰撞后仍不停车,在撞碎一面包房玻璃墙后,他弃车逃跑。第二天,陈学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建吸食毒品后驾车违章行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学建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学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生活中,吸食毒品花费巨大,且戒断难度大、复吸比例较高。在吸毒这条“不归路”上,一些吸毒人员倾家荡产、家庭破裂,也有一些吸毒人员为获取购毒资金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据了解,近年来,吸毒人员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毒品犯罪审判日趋规范化

2015年3月16日凌晨,莫进友和王某某在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凯迪阳光假日酒店进行毒品交易。二人交易结束后被公安发现,吸毒人员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毒贩”莫进友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公安人员射击,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莫进友还将携带的5.23克甲基苯丙胺、0.79克氯胺酮丢弃于路边绿化带内。在一交叉路口,欲拦车逃跑的莫进友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手枪1支、子弹3发。

莫进友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武装掩护贩卖毒品。对此,法院依法对莫进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这一裁判已于2015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不仅大大增加执法机关查缉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反映出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为掩护犯罪而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广西、云南等边境地区,“枪毒合流”案件呈上升趋势。

今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共15条,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特征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司法解释明确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毒品犯罪行为的严重情节包括: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

“像毒枭、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说。

201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当前,我国的吸毒人员基数庞大,而且呈增长趋势,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和增长的毒品消费需求催生了毒品犯罪。”马岩表示,禁毒是一项系统工程,解决毒品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于综合治理。在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更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禁毒,着力消除滋生、诱发毒品犯罪的深层原因,构建惩防并举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禁毒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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