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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学者在日阐明南海问题法理立场
国际仲裁庭对中菲 南海争议没有管辖权
记者苏海河

本报东京电 记者苏海河报道:由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率领的中国法学专家代表团日前与日本笹川和平财团海洋政策研究所专家共同举行记者招待会,介绍双方联手举办的“中日对话:东亚海洋问题的协调与合作”研讨会情况。

有日本记者提问,中国为何不参与、不接受菲律宾提交的南海问题国际仲裁?中国专家从法理角度阐述了中国的依法、合理、明确立场,并批驳了菲律宾政府混淆是非,将问题复杂化的错误做法。

吴士存表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附件七框架下的强制仲裁程序,必须是有关公约本身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即公约第286条规定的内容,而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的争议实质上不是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是有关领土争议和海洋划界问题,这一争议产生于上世纪70至80年代,菲律宾上世纪70年代初通过军事行动非法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的8个岛礁,这是典型的领土争议,而领土争议不属于海洋法公约调整的范畴,属于一般国际法调整范畴。对于由领土争议引发的海洋划界主张争议,中国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授权,在2006年作出了选择性排除,即有关划界、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权利、军事行动、海上执法行动等这类争议已经排除,不接受强制性仲裁程序。从历史事实可以看出,菲律宾把实质是领土争议和海洋划界争议的问题包装成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告上法庭,这是问题的实质。

吴士存说,中菲之间有共同参与达成的多边共识,即通过双边谈判的和平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争议。从这一点上看,菲律宾违反了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的承诺。此外,南海问题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地缘政治、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周边关系、大国利益等复杂关系,有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航道管理等多方面内容的复杂争议,不是几个对亚洲事务毫无理解的西方仲裁员能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事项,也不可能通过简单裁决能够得以最终解决的。因此,无论仲裁结果如何,中国都不会接受、不会执行任何有关仲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军从程序上证明了中国立场的合法性。他说,中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是在选择手段上有自由,海洋法公约第28条也有同样规定。中国并非完全排除国际仲裁,在WTO框架下,中国积极参加有关国际贸易的仲裁,这表明中国支持合理的国际仲裁。但菲律宾提交的南海问题仲裁在程序上明显存在问题,附件七的第9条预设了不参加的情况,因此从法理上不参加并不是违反公约义务的行为。历史上,美国、法国都有不参加仲裁的先例。对此,法院的态度只是宣布遗憾,从来没有说不参加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中国在公约法理上没有义务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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