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财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6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破解评级业困局需减少行业保护
——访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本报记者 陈果静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主要是优质企业,但级别过度向高等级集中的情况明显不合理。在等级区分度不足的背景下,企业债券发行定价环节难以形成差异化的市场利率,信用评级机构在风险识别和价格发现方面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近期,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受到国内外媒体关注,矛头直指债市级别竞争严重、等级虚高和等级区分度不足等问题。在级别泡沫之下,本应以信用资质定价的融资市场失去辨识依据,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进而影响整个实体经济的融资效率,并有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可能。在债市大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评级行业?《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记者:您认为随着债券市场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存在哪些问题,是否能与债市发展相适应?

鲁政委:我国评级行业发展至今已有二十余年,2005年以来,随着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信用产品的大量涌现,以及相应监管规则对外部评级的使用,评级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但也逐步暴露出我国评级行业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最终反映到评级结果上,具体包括:

一是信用级别存在泡沫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信用级别是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来授予的,等级分布是评级标准的直观反映。我国债券市场评级结果分布以AA级别为中枢,呈现出“一头大一头小”的分布特征,高等级企业占比明显偏高,AA-级以上等级的企业占比高达97.13%,但低等级企业比例很低。

二是信用级别区分度不足,不利于识别和判断风险。尽管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主要是优质企业,但级别过度向高等级集中的情况明显不合理,且随着获得高评级的企业越来越多,导致同一级别里的企业信用水平差异很大,甚至可以区分出三、四档的差异。在等级区分度不足的背景下,企业债券发行定价环节难以形成差异化的市场利率,信用评级机构在风险识别和价格发现方面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三是外部级别上调问题突出,加剧等级虚高现象。在过去10年间,我国评级行业的等级上调现象十分明显。尽管2016年以来国内评级下调案例逐渐增多,但从近10年来看,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级别变动几乎均为级别上调且上调幅度较大。

记者:您认为造成评级业级别竞争严重、等级虚高和等级区分度不足等问题的原因在哪里?

鲁政委: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重要的外部约束机制安排,发展之初就采取了政府主导的模式,各部门将评级作为债券发行或投资的必要条件,但同时,由于此前债市违约较少,评级质量得不到有效检验,也没有建立优胜劣汰和市场出清机制,对评级机构形不成有效约束。市场主体对高评级的诉求通过强制评级安排转化为市场整体的非理性行为,导致评级行业为迎合市场进行级别竞争,造成了评级虚高,最终使得债券定价存在扭曲。

记者:当前评级业面临的这些问题,您认为该如何破解?对行业的未来发展,您有何建议?

鲁政委:打破国内评级行业发展困境需要厘清问题根源,区分主次,在此基础上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一是将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纳入到债市全局考虑,尽快补齐信用评级发展短板。

信用评级的发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劣质的信用评级不但不能解决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还会增加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引发信用危机,破坏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相比而言,评级行业只是资本市场中的一个小行业,讨论评级问题不能只从行业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应从保护投资者、发展资本市场的大局整体把握。

二是优化评级结果使用机制,立足于投资者保护发挥信用评级的作用。

评级行业是服务业,评级机构干得好不好、评得准不准,最终要由投资者评判。当前,随着债券违约事件的不断出现,市场投资者对于研判信用风险的真实需求日渐凸显,可以考虑去除监管机构对公募发债的强制评级要求,建立市场驱动而非监管强制的评级结果使用制度安排,倒逼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从国外来看,完全去除债券发行和投资的评级要求不等于评级机构丧失了其市场空间,反而会促使评级机构凭借自身评级结果的质量在债券定价等环节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评级机构的优胜劣汰。短期内,可取消保险资金、货币市场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可投资债券的直接级别限制等。未来可逐步取消评级结果作为债券发行要件的要求,通过政策层面的合理安排和良性引导将风险研判的功能归还给投资者,由投资者自主运用内外部评级来进行风险研判。

三是加强评级行业等中介机构监管,完善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一方面,引入更多评级机构进入市场,建立分层次或业务领域的资质认可制度,对于新进的评级机构可从简单产品开始。另一方面,建立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组织市场参与者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表现进行评价,着重突出投资人对其质量评判的话语权。对市场化评价结果较差及有违规情形的中介机构,规定包括市场退出的相应惩罚措施,并建立处罚公示制度。甚至可以引入诉讼机制,投资人如果有确凿证据显示中介机构未能保持中立,欺骗误导了投资人,投资人可以进行诉讼,要求中介机构赔偿。以评级机构为例,只有“评级收费”与“误评付费”对应,才是权责一致的。此外,还需要加强过程监管,从利益冲突防范、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内部管理构建等方面入手,规范结果产生过程,加强过程控制,提高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确保评级质量。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