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0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今日联合发布《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规定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以此取代2009年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和2011年印发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标准》要求,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在价格方面,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在通用办公设备方面,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价格上限分别是5000元和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6年。此外,对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也有相应规定;在通用办公家具方面,办公桌的价格上限是司局级4500元、处级及以下3000元,办公椅的价格上限是司局级1500元、处级及以下800元,最低使用年限15年。此外,对沙发、茶几、保密柜、会议桌等办公家具也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