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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6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互联网应该“+” 劳动者权益不能减
余明辉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滴滴司机、网餐厨师等新用工形式不断出现,一些劳动的提供者和劳动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些模糊化。因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读,相关的劳动争议纠纷进入高发期。

客观而言,不管是实体的线下企业、商店等,还是网上的电商等,其雇佣劳动者都是一种真实存在,都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应同样遵守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遗憾的是,现实中这方面的用工却存在短板,极容易发生相关的劳动纠纷。除了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够强、用工者依法用工意识淡薄、监管部门工作不够有效外,还与不适应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等密不可分。

一方面,法律宣传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与“互联网+”新业态结合。“互联网+”有许多与既往的实体经济不一样的新情况、新问题,且许多人(包括劳动者和用工者)都是新加入成员,对《劳动法》在新情况下如何适用和遵守等,还存在着认识不清问题,亟待有关方面与时俱进宣传释法。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监管更加不易。“互联网+”很多时候可能只是简单注册一个公司、开设一个网店,招聘几个人,弄一个小且偏僻的办公场所,监管起来难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者不按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底气”。

为了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某些地方树立了不正确的产业发展与保护思维,甚至默认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可以打折扣,让“互联网+”劳动者权益难有足够保障。

“互联网+”是个新业态,面临的新挑战可能很多,但正因为新,更应该在构建友善的劳资关系方面作出探索。无论如何,“互联网+”领域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万万不能成为整体劳动保护环节的一个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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