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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6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资源税改革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负
记者曾金华

本报北京6月6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日前表示,资源税改革按照税费平移的基本原则,由国务院确定税率幅度,税率的确定要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7月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将在全国推开。作为营改增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进的今年第二项税制改革任务,资源税全面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5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了3个改革文件。

孙瑞标说,由于近几年资源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如按近一年税费负担水平进行平移,确定的税率幅度上限将较高,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为此,《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的税率幅度是根据各地实测的2012年至2014年资源税费负担率为基础确定的。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当前矿业经济发展,考虑到稳增长大局的需要,还适当调低了大多数矿种的税率幅度上限,并增设了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矿山企业总体负担不增加。但对石墨等个别战略性矿种,则适当上调了其税率幅度上限,以保护相应资源的开采。因此,改革后大部分企业的税率幅度将有所降低。

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孙瑞标表示,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原则上应对全部资源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考虑到黏土、砂石等极少数资源品种计税价格难以取得,对其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但也要同时实行清费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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