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企业已经完全失去了生存的能力,应该怎么办?
这一让中国企业、银行、地方政府都百般纠结的问题又有了新的进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表示,将用3年时间完成处置345户“僵尸企业”,路线图清晰、态度明确。
今年以来,“僵尸企业”的妥善处置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在历史上,我国也曾以国企改革为重点对一些“僵尸企业”进行化解。不过,与当前情况不同的是,上次“僵尸企业”的形成环境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由此带来的出口骤降和企业亏损。当时,政府的措施主要是行政手段和金融兜底,由政府出面兼并破产落后企业,下岗分流员工,同时由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银行债务。可以说,在法律不够完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手段确实比市场化出清来得更快、效率更高。
过去,政府在处置“僵尸企业”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从实际处置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在处置进程中也是阻力重重。一方面,企业破产退出的法律制度、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尚未理顺,依法破产退出的司法程序繁琐冗长,公众在思想认识上依然将破产视为不可碰触的雷区,这都无疑构成了“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严重羁绊。另一方面,对银行而言,“僵尸企业”一旦破产退出,负债将失去收回的可能性。因此尽管希望渺茫,一些银行却依然选择为企业继续输血,以避免不良贷款加速暴露。此外,迫于政绩压力、人员就业、社会稳定等方面因素考虑,地方政府也往往成为阻止“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直接干预者。
可以说,“僵尸企业”不能以市场化机制完成自然的优胜劣汰,已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障碍。然而,只有遵循市场化规律,经济才能保持新陈代谢的内在活力,“僵尸企业”的处置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要破除制度藩篱,疏通“僵尸企业”退出渠道,首要的是提高公众对《企业破产法》的认识。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破产则是契约的合法终结,不仅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给了债务人改正错误的机会。
其次,在“僵尸企业”的处置中需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政府可考虑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专司破产与金融案件等,依法为“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创造良好的谈判条件和重组环境,但不是亲自上场比赛,甚至直接决定结果。
最后,应充分发挥金融在“僵尸企业”出清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例如,加快构建不良资产的交易市场,提高各类投资主体的活跃度。对有前景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债转股,在降低企业的杠杆率的同时,提升企业价值,真正实现供给侧结构的优化。
只有这一系列的市场化机制逐步完善,“僵尸企业”的处置才能真正进入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虽然梗阻重重,但值得坚定推进,因为这是改革最终的方向和目的。
(《农村金融时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