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自5月中旬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新规,引来了众网友热议。
不可否认,目前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而使物业服务陷入“恶性循环”的问题十分突出。当物业费收缴率低于80%时,物业公司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单从这个角度,将“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貌似并无不妥。
不过,要看到在物业管理上积累的矛盾和问题,绝非只在业主一方,比如,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运作不规范,乱收费等。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很多都没有通过招投标方式建立服务和被服务关系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片面强调业主讲诚信,恐怕无济于事。
所以说,单方面约束业主行为并不科学,它或将导致正当诉求难以表达、合理要求被忽略、行业自律被削弱的尴尬。笔者认为,不如给物业公司也建立一套信用档案。通过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打分和评价,决定物业公司的信用等级。一旦物业公司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的标准,就该退出小区乃至物业服务行业。这就要求条例起草者、立法审议者和负责部门,应充分吸收物业公司和业主意见,宣传法律常识,平衡双方的权责关系,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