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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5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条不明 还款人无需再还争议款

借款人凭借一张借条,要求还款人归还拖欠余款。然而还款人称借条部分内容被撕掉,其实部分欠款早已归还,所需还款数额不准确。日前,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采纳还款人的自认意见,判决还款人只需还款9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2014年8月,盛某向李某借款2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然而借期届满后,双方对13.6万元的还款金额产生争议。盛某称这笔钱已在2015年3月归还,当时由李某在借条下方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盛某还款13.6万元”,但这部分内容现已被李某撕掉。李某辩解,当时在借条下方写的是“收到13.6万元的电子账户”,后来因不认可该电子账户,才把借条裁掉,且裁掉部分已扔掉。盛某解释,2015年3月受李某委托,在自己投资的公司为李某开设账户,当时为李某转入13.6万元作为部分还款。但李某说13.6万元只是理财款,不能算作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条下方落款“2014年8月22日”的“年”字下方笔画被截断,纸张有明显裁切痕迹。庭审中,双方也一致确认,盛某已陆续归还李某本金1万元及部分利息。

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借条已被裁切掉关于还款部分的内容,且未能提供被裁切的部分,双方对被裁切部分的内容亦有争议,李某应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现李某未能进一步举证,且因其裁切借条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导致还款事实难以认定,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故采纳盛某的自认意见,依法认定盛某尚欠李某借款本金9万元及对应利息,其余借款本息已归还完毕。(陆芳芳 如 山)

点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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