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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5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展瓶颈待突破
常艳军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小贷公司在发展中还存在融资渠道单一、法律定位不明、成本偏高、社会地位差等发展瓶颈,有待进一步突破。

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放贷资金主要靠股东的资金支持,即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虽然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但多家小贷公司反映现在银行政策收紧,已很难从银行融到资金。以浙江嘉兴小贷公司为例,小贷公司从银行的融资总额已从最高时的11.75亿元降到1.75亿元,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从17家减少到3家。

而且,小贷公司是以一般工商企业身份向银行融资,融资成本较高,加上杠杆率较低等,成本居高不下。在司法诉讼中,小贷公司也按一般企业对待,清偿顺序靠后。在发展中,小贷公司社会尊重度和认可度不够,往往被民间定义为高利贷,也导致小贷公司股东发展意愿弱化,持续投入小贷的动力不足。

应该说,小贷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其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破除发展瓶颈,就小贷公司自身而言,是打铁还需自身硬。小贷公司应继续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断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不片面追求利润而发放高风险贷款;同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运营,佐力科创小贷公司能够在香港成功上市就是很好的例证。小贷公司也不能为了融资而融资,要与自身的运营能力相匹配,贷款放出去要能安全收回来,保证资产安全。

监管层应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一些发展瓶颈,地方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应措施。比如,江苏对小贷公司进行差别化扶持,对于监管评级高的小贷公司扩大创新业务范围,拓宽融资渠道,如上市、资产证券化等;安徽省明确小贷公司定位,规定小贷公司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存款的金融组织,办理房屋、股权、车辆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浙江省金融办明确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贷公司,可享受财政补助及风险补偿,并推动其在法律诉讼、司法处置方面享受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

此外,在规范运营的前提下,也要让广大群众全面认识和了解小贷公司、小贷行业,这需要小贷公司、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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