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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5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营改增倒逼税收服务补“短板”
傅光明 付博文

如何实现保障国家税收增长能力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辩证统一,是税收征管长期面临的课题

营改增全面覆盖到服务业等各行业之后,税收征管必须打破常规,回应纳税人的关切,消除纳税人的痛点,为纳税人尽量提供简便化、高效化、精准化的服务

随着营改增改革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接踵而至,其他税制包括个人所得税改革紧锣密鼓地进行。这些新的税制改革,都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税收征管体制仍然存在不统一、不协调、不便利的问题,对纳税人权益保护不够、涉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税收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如何实现保障国家税收增长能力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辩证统一,是税收征管长期面临的课题。

营改增全面覆盖到服务业等各行业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严格程度远高于营业税,税率复杂细致,工作量极大增加。税收征管必须打破常规,回应纳税人的关切,消除纳税人的痛点,为纳税人尽量提供简便化、高效化、精准化的服务。如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税收登记、申报、税款缴纳、税收检查、税收纠纷和违法处理等方面的程序和环节;精简各种不必要的税收报表填报;提倡国地税机构合作,实施一窗式联合办税,一站式服务。

随着营改增的全覆盖,纳税户大量增多,税务人员紧缺,工作量增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尽快取消纸质办税的愿望强烈,希望加强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化的税务管理,并覆盖到所有的税收登记、申报、税款缴纳甚至包括税收争议纠纷的处理。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理的平台欠缺,办税不方便,因此,网络平台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各个层次的纳税群体的申报和缴税的需求。

税收征管要补“短板”,既要加强对纳税人“收”税的服务,更要重视对纳税人“支”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要改变少数地方出现的国家出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就出一批中介服务的现象。如有的企业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收入退税,于是一些中介机构找上企业服务,退税后按照17%收取代理费。企业增加了负担,对此也不满意,还易产生腐败行为。因此,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应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必须请代理机构办的,也不能违规收取企业的费用。

税收征管要健全法治化、程序化管理。特别要重视纳税人各种诉求的回应,加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种税收纠纷的调处。现在学术界对取消税收复议前置呼吁较多。事实上,由于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复议前置模式在世界上是普遍的做法,也是人性化的管理。同时,对于行政复议、诉讼和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工作要不断改进优化,配备专门人员加强税收复议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理诉求。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征管法应当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如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的知情权、索取收据或清单完税凭证权、陈述申辩权、依法要求听证权、委托税务代理权以及控告检举权等。应逐步建立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救济制度,构建征纳双方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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