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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5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施以重刑严厉打击 遏制电信诈骗
本报记者 姜天骄
4月28日,由北京市公安局主办的第三届“4·29首都网络安全日”网络与信息安全博览会在北京展览馆举行。图为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工作人员在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体验展展区向参观市民宣讲防诈骗知识,传授识别诈骗技巧。新华社记者 王益亮摄

4月30日晚,97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大陆65人,台湾32人)被公安机关从马来西亚押解回国,涉及国内20余省区市的100余起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成功告破。

案件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专家认为,马来西亚将台湾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依法处理,符合国际法也符合中国法律,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此前被遣返中国大陆的台湾嫌犯也承认,台湾方面司法打击不力是导致电信诈骗猖獗的重要原因,“早知道会在大陆判刑,我肯定不敢再做了”。

从第三方遣返符合法律

“长期以来,属地管辖权在国际上为各国所确认。换句话说,只要犯罪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之内,该国就享有属地管辖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认为,“就本案而言,罪犯无论身处何处,因其诈骗行为结果发生在中国大陆,所以中国大陆享有属地管辖权。因此,马来西亚把犯罪嫌疑人遣返回中国大陆,符合国际法和中国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马呈元介绍,自2011年起,我国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执法部门有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的合作。“我国与这些国家都建立了外交关系,有引渡条约,与有些国家建立了刑事司法方面的条约,所以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大陆籍还是台湾籍,我国执法部门都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据点所在国进行合作。”

“大陆以往是将台湾犯罪嫌疑人抓获后遣返至台湾,这符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但这只是一种内部分工。”马呈元说,根据大陆刑法规定,以国外为据点针对我国法人和公民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因其犯罪结果在大陆,大陆当然有属地管辖权。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樊崇义介绍,台湾对于电信诈骗没有单独立法,而是以普通的欺诈罪来审判,最高刑期是5年;如果在大陆,诈骗罪最高为无期徒刑。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大陆法人和公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而以往被遣返回台湾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得到严厉惩治,被轻判甚至无罪释放,许多人又重操旧业。

“因此,今年以来大陆执法部门将台湾犯罪嫌疑人押解回来,并按照大陆法律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从保护被害人角度出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这类问题加大合作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两岸民众合法权益。”马呈元说。

法学专家陈惊天认为,马来西亚的做法符合国际法精神,有利于对这类犯罪进行打击,符合各方诉求,“这完全是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正常举措”。

全部押解回来利于严惩

专案组民警、公安部刑侦局副处长张军向记者介绍,97名犯罪嫌疑人目前羁押在广东珠海市看守所。为便于侦办,确保侦查工作连续性,公安部已会同广东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侦查调查工作已全面铺开,待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后,在大陆依法起诉审判。

张军进一步表示,将97人全部押解回大陆处理,更有利于案件侦办工作,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有利于彻底查明案情。“电信诈骗犯罪都是集团犯罪。他们自称‘公司’,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中,‘一线’人员冒充邮局、快递公司、电信公司等;‘二线’人员冒充警察;‘三线’人员冒充检察官或者金融部门的人;另外还有专门负责招募诈骗人员、技术维护、获取受害人个人信息的人。”张军说,如果对一个犯罪集团分开处理,就很难查清该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和作案情况。以往,大陆押回的犯罪嫌疑人都承认实施诈骗犯罪,但因同伙被从第三地遣返回台湾,具体骗了谁、骗了多少钱、骗来的钱最终流到哪里难以查清。

二是有利于调查取证。张军说,受害人全部在大陆接听诈骗电话,犯罪嫌疑人转账取款使用的也全部是大陆银行卡。因此,无论是从被害人电话入手查明境外犯罪窝点,锁定该犯罪集团,还是从银行账号入手,查明赃款流向,主要调查取证工作都需要在大陆完成。而提取到的电子证据和银行交易方面的证据,又都需要与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押回大陆处理,更有利于对犯罪证据进行固定完善,形成证据链。

三是有利于提高犯罪成本。“以往,我们从境外押解回大陆的只有大陆嫌疑人,由于大陆嫌疑人在犯罪集团中层级较低,接触不到幕后组织者,真正的主犯长期逍遥法外。台湾法律对电信诈骗犯罪刑罚较轻,使得犯罪成本低、收益大,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电信诈骗犯罪。”张军说。

樊崇义也认为,在大陆进行侦办、管辖、审判、追赃更为有利。“从法律上讲,大陆侦办这个案件有正当性,以属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辅;从受害人的期待来看,这么多人的钱被骗走,无论大陆和台湾都应该考虑他们承受的痛苦和严惩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因此,在大陆侦办审理意义重大。”

判罚过轻导致诈骗犯罪猖獗

45岁的台湾台中人林某,是今年4月被从肯尼亚遣返中国大陆的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之一。

林某介绍,2011年,他开始参与电信诈骗,从“一线”做起,诈骗对象都是大陆民众,后来犯罪窝点被台湾警方查获,他本人被台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他多次前往印尼,继续对大陆民众实施电信诈骗。今年1月,“经验丰富”的他被一个叫强哥的人相中,赴肯尼亚开设电信诈骗犯罪窝点并充当负责人,诈骗对象依然是大陆民众。

“我们从1月开始招募人员,两个月招募到22名台湾人和19名大陆人,都是文化程度低、不好找工作的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做过电信诈骗。”林某说,“以前做过的人,去肯尼亚之前都知道要干什么。对没有经验的人,我骗他们说是去旅游或者做客服工作,他们到了之后才知道是做电信诈骗。”

“人员到齐之后,首先进行‘安全教育’,告诉他们如果真有状况发生,要统一口供,说是来旅游的。最后即使查到证据,也会被送回台湾,不会判刑很重,让他们放心。”林某说。

另一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台湾台中人许某也承认,他们的“圈子”里都有这样一种“常识”:就算跑到国外去设窝点诈骗,按照惯例都是遣返回台湾,判得不会太重,甚至有可能被无罪释放。2010年,他开始在台湾专门针对大陆民众实施电信诈骗,同年被台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7月,许某被诈骗团伙老板“胖财”网罗为手下。按照“胖财”安排,许某以“考察饮料生意”的名义赴肯尼亚实施电信诈骗。

“我本人对电信诈骗的流程比较熟悉,因此‘胖财’找到我,让我和他一起‘开工’。”许某说,因为自己“经验丰富”,被“胖财”委以最关键、也是“技术含量”最高的“三线”重任,专门冒充“检察院金融犯罪科科长”。

“我按照每个月‘业绩’的8%拿提成,在肯尼亚干了3个多月,我挣了20多万元人民币。”许某介绍,他所在的诈骗团伙一般一天可做成一两单,最多一天做成3单。“我最大的一单有90多万元人民币,‘公司’里还有人比我更高,一单骗了几百万元。”

许某说,自己重操旧业的主要原因就是“挣钱快、处罚轻”。“我第一次在台湾才判了7个月就出来了,即使是负责人也不会判很重,大家心里有底,所以台湾专门从事电信诈骗犯罪的人越来越多。”

如今,无论是林某还是许某,心里都没了“底”。许某说,他了解到大陆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量刑比台湾重得多,自己可能会被重判,“这一辈子就完了”。

“如果我上次诈骗在大陆被判刑,那我这次就不敢再出去诈骗了。如果台湾对电信诈骗判刑重的话,电信诈骗在台湾也就不会那么猖獗。”林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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