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的出台,方便投资者获取信息并定价,也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下一步批量扩容奠定了制度基础
◎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商业银行利润的贡献还难以显现,但其发行将有望为今后此类产品的合理定价打下基础
为了规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日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了《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在《指引》的规范下,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有望更加透明,也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工作奠定了基础。
中国银监会发布的《2015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显示,2015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约1.27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约50%;不良贷款率1.67%,较上季度上升0.08个百分点。该数据已连续10个季度环比上升。
如何化解不良资产,成为摆在当前银行业面前的一道难题。除了清收、核销等传统手段,停摆多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备受市场期待。《指引》的发布正当其时。
华泰证券研究所分析师认为,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不稳定、非标准化程度高,估值定价难度大,对尽职调查、增信等服务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因此对信息披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交易商协会出台的《指引》,方便投资者获取信息并定价,也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下一步批量扩容奠定了制度基础。
“《指引》兼具了审批及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双重特征,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为进一步推动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的高效、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债资信结构融资一部副总经理吕明远表示。
吕明远进一步解释说,与车贷、房贷、消费贷的披露指引相比,不良贷款信息披露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未设置注册申请报告,注册环节涉及的内容嵌入到发行说明书中;第二,增设逐笔基础资产信息;第三,完善对贷款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四,在交易结构中对触发事件后的解决机制加以说明。
在风险防范方面,《指引》也有相应的规范。针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指引》对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判断回收金额的依据、参与机构信息等方面提出了客观、具体的披露性要求。“如对基础资产筛选标准上,《指引》要求新增披露‘单个借款人在发起机构的所有贷款是否全部入池’,对于没有全部入池的资产,还应披露相关信息,可包括相应资产的未入池未偿本金余额、抵质押物是否重合、重合的抵质押物顺位等情况,以便投资者更好地判断不良贷款的抵销风险、混同风险以及回收风险。”吕明远分析说。
数月前,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工、农、中、建、交和招行等六家银行为首批可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银行。据记者了解,由于中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程启动较早,相关方案已经报到监管层,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或由中国银行发行。据透露,中国银行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约3亿元左右,其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对公贷款,主要来自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另外几家银行的筹备工作也在推进中。
业内人士表示,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将会很快落地,但规模较小,占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比重很小,对利润的贡献还难以显现。只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规模达到一定幅度后,对资产端的改善才能够显现出来。
“但是,试点推进已释放出积极信号,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将有望为今后此类产品的合理定价打下基础。”中信建投分析师杨荣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