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这一司法解释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解决了不少消费者不想单独提起诉讼的难题,主要体现在要求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且适度扩大了可诉范围,这意味着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诉讼范围之内。
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公益诉讼成为消费维权的常态,如“刺刀见血”般地戳穿消费领域的“脓包”、切除“肿瘤”,才会让广大消费者受益,使消费市场秩序回归诚信本色。
众所周知,目前消费领域中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可提起公益诉讼情形的很多,但是实践中通过公益诉讼得以解决的却很少,这是因为在消费纠纷中,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很高。如今,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定。各级消费者协会,作为法律规定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资格主体,应当敢于对那些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善于用好公益诉讼这把利剑。
在实践中,大量的消费纠纷发生在基层,基层消协尚无权提起公益诉讼,但不意味着就可置身公益诉讼之外。基层消协应当根据掌握的消费维权信息和纠纷投诉,及时向上级消协反映情况。同时,消协应对自己掌握的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告知遭遇同类情况的消费者可以提起关联私益诉讼,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当公益诉讼成为消费维权的常态,将公益诉讼裁决的结果反馈到消费末端,对不规范的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予以警醒,不断促进消费市场秩序好转,消费者才能真正从中受益。